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陕劳社发〔2001〕256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256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1〕256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7-2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1-07-2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部函[2000] 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按照国发[1978] 104号等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不足1年将余数月换算成月,包括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减发2%。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按照经认定的原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及政策性提前退休减发基本养老金,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1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