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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办函〔2001〕35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妇退休提高的退休费可否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复函

#陕劳社办函〔2001〕35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办函〔2001〕35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2-2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1-02-2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夫妻双方终生自愿只生一个子女其提高的退休费比例可否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妇退休加发5%的退休费能否纳入统筹支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在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2] 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纳入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暂未列入省级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支付。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妇提高的5%退休费不属于省级统筹项目,该项费用暂由原单位支付。

2001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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