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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14〕23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1〕178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陕人社函〔2014〕233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14〕233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4-03-20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4-03-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放发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 178号,以下简称“178 号文件”)执行以来,人员认定工作已经结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按月领取工龄补助条件的人员,最早从2012年1月1日起发给工龄补助,已审核认定还未到龄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发给工龄补助,各市按此审核工龄补助资金。

二、各市首次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时,应同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各市要对178号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于4月10日以前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孙建军

联系电话:87291698

附件:___市 178号文件执行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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