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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3〕40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按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建立工龄补助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40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3〕40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3-07-0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3-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陵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按照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该群体人员工龄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当期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以本人上一年度工龄补贴为基数,同步同比例进行调整。

按上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6元。

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省财政新增补助资金通过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以后年度除因发放标准提高增加补助外,省级补助资金不再调整,由市县财政结合自身负担资金统筹安排,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3年7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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