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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12〕152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临时用工参保缴费及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人社函〔2012〕152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12〕152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3-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2-03-1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亦工亦农人员参保缴费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 陕社保[2011]1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企业按有关规定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创业工、轮换工、季节工、亦工亦农等人员,都属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用工,如果没有被本单位录用为原固定工,也没有被本单位招转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参照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参保缴费办法,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2012年3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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