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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1〕15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关于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55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1〕155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1-11-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1-11-1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保障我省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对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按月发给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以部队番号为依据予以界定;部队番号以解放军出版社《中国人民志愿军序列》为依据。

二、补贴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生活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以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当期发放的生活补贴为基数,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比例对生活补贴进行同步调整。

三、人员认定及发放办法

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将认定名单提供给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省社会保障局汇总名单和资金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月划拨。生活补贴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随其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原已由民政部门认定为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的,不再重复认定。

四、资金来源

发放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身份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生活补贴资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待遇标准,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要严格政策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补助标准和范围,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2011年11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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