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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11〕45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456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11〕456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07-0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1-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由19%调整到20%。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2011年7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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