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市,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4月2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目标原则
工作目标: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实缴部分费用、财政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到2011年4月底前,将我省国有企业(含驻我省区域内中央企业,下同)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基本原则:解决老工伤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分情况、积极解决的原则。对已参保且缴费(包括补缴费)满两年以上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督促其参保,在补缴满两年工伤保险费之后,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可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实缴部分费用。对已实施关闭破产或长期关停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各市工伤保险 基金结余调剂、风险储备金和中央财政补助予以解决。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 补助办法
按照人社部等四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到各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分布情况、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结余及上解、下放地市企业多少、各市财力状况等因素,具体按以下5类办法予以补助。
(一)对于已将部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市,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年需费用的25%;
(二)对于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占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40%以上的铜川、渭南、汉中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20%予以补助;
(三)对于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占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15%至 40%之间的咸阳、安康、商洛、杨凌等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10%予以补助;
(四)对于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占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15%以下的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5%予以补助;
(五)对于部分省级统筹行业单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5%予以补助;同时,对按时足额上解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中(省)下放企业较多、财力状况较差的市(区),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考虑,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下拨各市。各统筹市要结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情况和企业一次性实缴费用等因素,积极筹措资金。对于老工伤人数较多、基金结余较少、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规模大的统筹地区,市级财政要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