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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1〕42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42号#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1〕42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03-2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1-03-2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

现就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是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部重要规章,该《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部分条款规定,规范了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明确了对拒不协助调查核实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措施,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因此,各地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证据收集、调查勘验、作出决定等各个工作环节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工伤认定文书。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文书中对原有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加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四个文书。因此,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均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格式,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其他文书格式。

三、规范工伤认定时效。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时限要求,缩短了对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期限、补正材料期限和决定送达期限,新增了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应严格把握,避免由于时限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

四、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陕劳社函[2005] 44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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