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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11〕112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人社函〔2011〕112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11〕112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02-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1-02-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转制单位中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陕社保字[2010]1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转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转制前后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制后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1986年9月30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至转制前的缴费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未缴费的年限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2011年2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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