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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0〕244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4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0〕244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0-12-3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1-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煤炭企业从事一线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 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煤矿等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津贴的执行范围
1、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冶金、有色、黄金、化工、交通、建材、水利水电系统等非煤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30-50 元/工;

2、井下辅助工:20-30 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10-14 元/工班中餐补贴由企业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10-14 元/工;

2、后夜班:14-18 元/工。

三、调整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企业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矿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提出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执行津贴的标准、人员范围、支付办法等。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备案。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做好劳动安全工作,切实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新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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