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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10〕8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二〇一〇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0〕88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10〕88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0-09-0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0-09-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曾受聘在乡镇基层机构工作的城镇户口工作人员办理养老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社[2010]4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按照省联席办《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 10次)精神,对符合陕广局发[2009]57号、映农业发[2009]171号、陕教人[2009]23号、陕水发[2009]94号、陕卫农发[2009]523号、陕林发[2010]179号等文件规定、已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人员中符合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规定年龄和连续工作时间条件的,参照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执行,纳入发放养老补贴范围。对已转城镇户籍但不符合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规定年龄和连续工作时间条件的,先按现行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执行,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后,再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办法执行。

2010年9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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