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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10〕389号 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0〕389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2010〕389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0-05-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0-05-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題通知如下:

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90%或 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2010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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