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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8〕994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在企业工作未参保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函

#陕劳社函〔2008〕994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8〕994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12-1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厅、总工会《关于给部分省(部)级劳动模范增加生活补助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71号)下发后,企业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的生活补助已陆续发放到位。近日,省总工会来函反映,仍有部分原在企业工作的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由于企业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关闭等原因未纳入社会统筹,也未享受到省(部)级劳动模范的生活补助。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你局按照陕劳社发[2005]71号文件规定,为原在企业工作的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发放生活补助,劳动模范名单及原单位发放部分以省总工会提供数据为准。

2008年12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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