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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8〕822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劳社发〔2001〕2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8〕822号#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8〕822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10-2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8-10-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执行陕劳社发〔2001〕2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规定: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因此,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被其他单位接收安置的,每接收安置一名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按照所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拨付给接收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平均数拨付给接收单位。职工和接收单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后,由于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将原拨付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按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确定的计发办法及相关规定发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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