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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8〕48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补费后养老保险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8〕487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8〕487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06-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8-06-2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问题的请示》(宝市劳社字[2008]9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破产、改制企业在破产、改制前因企业困难等原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破产、改制时应全额补缴欠费及利息。补费后,涉及欠费期间办理退休的相关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重新计算,并按退休审批程序审核更改。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更改的下月起执行。

二、企业因养老保险缴费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2001年第13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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