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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8〕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原工商业者进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4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8〕4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01-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8-01-17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做好企业退休原工商业者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这部分群体身份进行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7 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

二、认定程序

(一) 申报

原工商业者所在单位要对从本单位退休的原工商业者按政策进行认真审核,填写《2008 年调整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认定表》( 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经省、市工商业联合会(原行业统筹企业经省工商业联合会、其他企业经各市工商业联合会)签署意见后,向参加养老保险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二) 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单位申报的《2008年调整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认定表》,核对档案和原始材料,按规定予以认定,并加盖公章后送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要求

对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负贵”的办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对弄虚作假或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

附件:《2008 年调整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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