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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7〕668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教系统企业及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7〕668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7〕668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10-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6-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劳教系统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请示》(陕劳教字( 2007 )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从2006年10月1日起,你系统所属企业及其工人按照《监狱企业工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 )105号)文件中对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监狱企业及其职工的相关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省社会保障局商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并从核定的次月起纳入统筹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也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从2006年10月1日起,所有退休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

2007年10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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