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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7〕60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职人员执行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的函

#陕劳社函〔2007〕607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7〕607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09-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7-09-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最近,部分市劳动保障部门电话咨询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职人员是否提高基础养老金5%。经研究,答复如下:2006年1月1日以后退职按陕劳社发[2006] 8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职费的企业退职人员,计发退职费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养老金可提高5%,具体按照陕劳社发[2006] 8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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