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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9〕20号 陕西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失业保险#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9〕20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9-04-0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9-05-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改善民生,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一类工资区1620元/月,二类工资区1530元/月,三类工资区144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从2019年5 月 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要优化经办流程,推进网上申领,减少证明材料,实现信息化比对核实。要强化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获得保障。要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流程控制,从严审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布。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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