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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7〕33号 陕西人社厅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7〕33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7-07-0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陕人社发(2011) 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6.2元,其中: 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9.3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

四、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8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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