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陕人社发〔2017〕30号 陕西人社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7〕30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7-07-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 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决定对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7 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2017 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待核定基本养老金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八、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5日

(此件公开)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4-06-26 阅读量:112

查看更多

相关专题

西安-基本养老保险

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