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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7〕13号 陕西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7〕13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03-23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7-05-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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