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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6〕4号 陕西人社厅关于对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6〕04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6〕4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6-01-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6-01-28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经研究,现对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金发放

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核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由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等,预付基本养老金。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对预付基本养老金人员按规定程序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清算后足额发放。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在缴清当年截止转移月份单位和个人应繳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10%的增长率确定。随单位参保人员欠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我省有关缴费基数政策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1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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