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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5〕6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69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5〕69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11-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5-11-1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 46号)精神,现对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进行明确,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

1、“老人”(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過项目包括: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发的退休费、退休补助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规定享受的津贴补贴项目;机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及我省出台的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取暖费。

2、“中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包括: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号)计发的养老待遇;取暖费。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我省规范后的统筹项目确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支付渠道。统筹项目中各市、各有关单位原执行的标准高于规范后标准的,执行规范后的标准;低于规范后标准的,按照实际标准执行。统筹项目中各市、各有关单位原未执行的,不再增加。核定为统筹项目的,按核定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未核定为统筹项目的和超出核定标准的,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三、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的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其养老待遇按核定后的项目和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统筹发放。

四、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作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做好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切实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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