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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5〕569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5〕569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5〕569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5-10-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5-10-2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陕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陕办发[2005]23号)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经研究,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退休时仍享有“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的,在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部分增加5%,即由退休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提高为25%。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10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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