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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5〕52号 陕西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52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5〕52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5-07-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4-10-01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23号)规定精神,现就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对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比照办法,仍按照陕劳社发[2001]349号文件第三条款规定执行。

二、“建国前老工人” 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三、在上述凋整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四、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六、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5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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