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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5〕14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14号#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5〕14号
  •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5-02-1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15-02-1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陕西省就业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市(区)结合实际,围绕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的要求,充实制度内容,细化工作流程,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以便下一步修改完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


陕西省就业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部分 服务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接受来信的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有权指定承办具体事项的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处。

(3)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4)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主动热情接待,耐心详细解答,直到服务对象明白满意为止。

(5)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6)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服务承诺制度

根据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能要求,将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1)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依法行政和管理,勤勉尽责,树立“廉洁、高效、公正”的良好形象。

(2)实行“一次告知”。对来办事的服务对象,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等。

(3)提高工作效能。认真推行限时办结制,提高依法办事的质量和效率。

(4)推行文明服务。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礼貌、谦和、热情、诚恳、周到,使用机关文明用语。工作人员上岗时做到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仪态大方。

(5)遵守纪律规范。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三、限时办结制

(1)根据业务办理流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业务。

(2)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告知材料审核情况和办理时限等事项。

(4)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规定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1)对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对服务对象来办理业务范围内事项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业务流程、办事程序、工作时限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3)经办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对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应当以函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

(4)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情形,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知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

五、责任追究制

(1)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2)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上级检查过程中提出整改意见不予重视,没有实质性改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评价考核制

(1)健全完善就业基本公共服务评价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2)根据业务工作、服务开展、日常表现等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采取多种形式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设置监督员、联络员、服务对象评价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 服务流程

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1.1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一)工作内容

登记个人就业失业基本信息。

(二)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所有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除外)。

(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8号)。

(四)所需资料

户口本、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

(五)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2、申请办理人员如实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告知或填写相关信息。

3、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工作时限

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可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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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一)工作内容

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登记及年度审验。

(二)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8号)。

(四)所需资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或其委托人携带有效证件及就业、失业证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状况和相关登记。

2、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持证人申请,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并在旧证第二、三页加盖“作废”章。

3、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对象主要为持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

5、劳动者出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境外、死亡等情形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其持有的登记证,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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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工作内容

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业务咨询和引导服务,解释、解答相关问题。

(二)服务对象

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文件。

(四)办理流程

1、工作人员接待并询问服务对象所咨询的政策、业务问题,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或科室。

服务对象询问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所询问事项的主管部门。

2、受理咨询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咨询记录,对所咨询内容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解答,现场无法解答或需请示研究的,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予以事后答复。

(五)工作时限

一般咨询服务现场完成;需事后答复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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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发布

(一)工作内容

收集、整理、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求职和招聘、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项目、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

(二)服务对象

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四)办理流程

1、信息收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集就业相关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

2、信息处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招聘求职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需求信息进行登录、审校和分类整理。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其授权的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对创业项目的评估、甄别,录入创业项目库。

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利用信息系统的分析软件,对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

3、信息发布。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招聘网、短信、显示屏、信息栏及时向社会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

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媒体、公共招聘网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定期对失效信息进行清理。

(五)工作时限

求职和招聘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实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按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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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素质测评

(一)工作内容

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或个人提供职业素质测评。

(二)服务对象

有测评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三)工作依据

现代心理学、测量学、管理学、行为科学、计算机技术及系统论等学科知识。

(四)办理流程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需求;

2、进行需求分析;

3、提出测评方案;

4、与需求人或单位签订协议;

5、实施测评方案,形成测评报告。

(五)工作时限

依据项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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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求职服务

(一)工作内容

给予求职者就业指导和帮助。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四)所需资料

个人有效证件。

(五)办理流程

1、了解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

2、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等信息,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

3、指导求职者正确填写《求职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征得求职者同意后通过公共招聘网等渠道发布。

4、指导求职者通过查询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登录公共招聘网,选择意向岗位;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筛选与求职者条件匹配的岗位,向其介绍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推荐指导求职者参加面试。

5、通过信息系统、电话、网络、短信等渠道,跟踪掌握求职者求职情况,督促求职者及时反馈就业情况,并即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招聘网的相关信息。

(六)工作时限

实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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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指导

(一)工作内容

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指导用人单位了解日常招聘的基本程序和内容,规范招聘行为,转变用人观念,提高招聘成功率。

(二)服务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四)所需资料

单位资质、招聘信息。

(五)办理流程

1、指导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合理调整招聘条件、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拟定招聘简章,推荐适合的招聘方式。

2、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供求、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服务,重点帮助其确定用人方向、招聘条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3、跟踪掌握指导效果,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4、将用人单位及用人指导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六)工作时限

实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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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聘服务

7.1 现场招聘

(一)工作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现场平台。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四)所需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招聘信息。

(五)办理流程

1、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拟定现场招聘会方案,包括主题、时间、地点、场地、规模、应急预案等,在公共场所举办的,应向公安等相关部门申报。

2、发布招聘会信息。收集、审核、整理参加招聘会单位和岗位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绘制展位分布图;检查有关设施及展位安全,落实疏导等各环节。

3、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入场洽谈,监管参会单位的招聘行为,保障招聘会有序进行。

4、如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做好招聘会成果的统计、整理、宣传等工作。

(六)工作时限

1个工作日。

7. 2 网络招聘

(一)工作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网络平台。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四)所需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招聘信息。

(五)办理流程

1、企业在招聘网页注册,按注册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传真营业执照;

2、审核营业执照后授予权限,由企业发布招聘信息;

3、审核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发布。

(六)工作时限

1个工作日

八、职业技能培训

(一)工作内容


开展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

(二)培训对象

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包括:

1、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工作依据

《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560号)、《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相关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4〕23号)。

(四)所需资料

参训人员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参训人员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记录复印件;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学生证》注册信息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供应届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五)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参训人员推荐培训定点机构。

2、参训人员向培训定点机构提交培训资格审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好人员后向当地人社部门培训业务管理机构提出培训申请。

4、人社部门培训业务管理机构审核资料,无异议的,批准培训。

5、培训合格,颁发《陕西省就业培训合格证》。

参训人员还可根据自身需求,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陕西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子站查询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信息,在全省范围内就近就地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工种)参加培训。

(六)工作时限

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培训定点机构根据报名情况择机安排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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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额担保贷款

(一)工作内容

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二)服务对象

1、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刑释解教人员。

2、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

(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2〕1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金〔2013〕52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四)具备条件及所需资料

1、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

(4)有创业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计划;

(5)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6)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2、所需资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贷款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3)《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合伙人合作协议;

(8)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流程

1、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承办单位(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市(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各一式四份。

2、承办单位推荐: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及诚信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3、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资格及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应简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必须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4、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工作时限

各承办机构一般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项目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情况。

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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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创业培训

(一)工作内容

SYB模块和IYB模块的创业培训。

(二)培训对象

SYB模块的培训对象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IYB模块的培训对象为处于创业初期(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起3年内)的以上四类人员。

(三)工作依据

《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560号)、《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相关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4〕23号)。

(四)所需资料

参训人员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参训人员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记录复印件,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学生证》注册信息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供应届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参加IYB模块培训的人员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参训人员推荐培训定点机构。

2、参训人员向培训定点机构提交培训资格审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好人员后向当地人社部门培训业务管理机构提出培训申请。

4、人社部门培训业务管理机构审核资料,无异议的,批准培训。

5、培训合格,颁发《陕西省创业培训合格证》。

参训人员还可根据自身需求,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陕西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子站查询培训定点机构信息,在全省范围内就近就地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六)工作时限

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培训定点机构根据报名情况择机安排培训。

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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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创业孵化

(一)工作内容

为申请创业孵化的自然人和经济实体,开展以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的的创业服务。

(二)孵化对象

1、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59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9号)。

(四)所需资料

按照入驻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提出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孵化基地相关信息,并按照申请需求,推荐创业孵化基地。

2、提出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相关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依据相关文件,结合基地自身要求,对入驻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入驻并签署孵化协议后,提出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孵化基地,接受创业孵化。

(六)工作时限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创业孵化申请后,由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孵创业实体情况,确定入孵时间,开展创业孵化。

创业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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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创业专家指导

(一)工作内容

为申请创业专家指导的城乡劳动者和经济实体,开展以提升创业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的的创业指导。

(二)指导对象

1、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

2、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经济实体。

(三)工作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等。

(四)所需资料

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或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资料。

(五)办理流程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或经济实体,提供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基本信息,并按照申请需求,帮助对接创业指导专家。

(六)工作时限

创业指导专家根据自身情况,适时开展创业指导。

创业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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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就业见习

(一)工作内容

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

(二)服务对象

毕业年度和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

(三)工作依据

《关于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25号)、《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6号)、《关于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7号)。

(四)所需资料

档案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未就业证明、毕业证,应届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开具的见习介绍信(须注明届别、培养方式)、身份证、学生证等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毕业生登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提出见习申请,查询见习岗位信息,联系意向见习单位,下载并填写《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毕业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档案所在单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未就业登记证明,应届在校生向学校申请开具见习介绍信。

3、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应届在校生持学生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未就业登记证明直接到见习单位报名。暂时未落实见习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推荐见习单位。

4、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由单位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进入见习岗位见习。

5、毕业生见习期间,接受见习单位的管理与考核,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6、毕业生见习结束后,及时向见习单位提交个人见习总结,由单位出具见习鉴定报告并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六)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人才服务机构推荐)。

就业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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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工作依据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4号)。

(四)所需资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3、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认定。

(六)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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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就业援助

(一)工作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三)工作依据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4号)。

(四)所需资料

个人有效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

(五)办理流程

1、制定援助方案。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援助方案。

2、开展援助工作。根据援助方案,落实援助措施,帮助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对实现就业确有困难的,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实行兜底安置。

3、加强跟踪服务。对已就业人员开展回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六)工作时限

零就业家庭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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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一)工作内容

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二)服务对象

农业户籍,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倍增规划》(陕政发〔2014〕20号)。

(四)办理流程

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采取入户调查、走访询问、现场登记等方式,掌握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就业状态、劳务收入、转移就业培训意向等,填写农村人力资源基本情况采集表,并将采集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新增、减少和从业状态、就业意向发生变化等信息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3、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供求信息对接的有效途径和机制,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间的信息互通,组织开展地区间劳务对接和协作。

4、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人力资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农村人力资源就业意向变化、技能培训需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转移输出等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十七、档案管理服务

17.1 档案接收

(一)工作内容

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服务对象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三)工作依据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199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四)所需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人事档案。

(五)办理流程

1、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流动人员原档案所在单位出具档案商调函;2、流动人员持档案商调函到原档案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3、待档案寄(送)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后,流动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存档手续;4、手续办结后,向流动人员发放档案托管证明。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17.2 档案转出

(一)工作内容

办理档案的转出。

(二)服务对象

档案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

(三)工作依据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199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四)所需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档案托管证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商调函。

(五)办理流程

1、档案代理人员持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商调函提出档案转出申请;

2、审核档案商调函,检查档案材料,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调出后接收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移“回执”送回或寄回原档案托管机构。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档案机要邮寄7—10日)。

17.3 档案材料收集

(一)工作内容

收集、鉴别档案材料。

(二)服务对象

档案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

(三)工作依据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1997〕25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四)所需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档案托管证明、增补的档案材料(密封)。

(五)办理流程

1、档案代理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提供需要归档的材料(密封);

2、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3、核对代理人员档案编号、姓名、份数等信息后,将增补的档案材料登记造册,并注明材料来源;

4、出具回执。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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