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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金字〔2018〕24号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关于完善职工因原缴存单位注销等情形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流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18〕2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8-03-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03-2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字〔2018〕24号
───────────────────
关于完善职工因原缴存单位注销等情形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流程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针对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原缴存单位注销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账户同城转移,导致新入职单位无法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完善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确完整,并已经在新入职单位缴纳社保,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调入状态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30日的。

    二、办理要件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加盖转入单位预留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三)《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单位名称需与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名称一致)。

  三、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条件的,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上述办理要件到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缴存业务所属管理处,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职工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转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办理要件到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缴存业务所属管理处,提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

  转移业务办理完成后,转入单位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网上营业厅为职工办理调入确认业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3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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