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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金字〔2018〕61号 青岛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提取证明材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18〕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8-12-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09-2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部分提取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应出具的“大修证明原件”,调整为有“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二、取消失业提取中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

三、取消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提取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四、取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中,提供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五、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办理要件调整为“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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