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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金字〔2016〕45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取消贷款银行出具证明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16〕4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6-07-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6-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管理处:

为方便借款人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办理,简化相关手续,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组合贷款缩期业务需银行同意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办理组合贷款延期业务,需进行抵押权证变更的,仍需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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