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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函〔2020〕423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20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0〕423号##B类【省级】政策## 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函〔2020〕423号
  •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0-09-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青海省
  • 生效日期: 2020-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56号)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74号)精神,为确保2020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和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数据,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3014元/年(6085元/月)。确定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25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可延用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410元/月。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2020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516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费为1217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36800元。

三、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精心安排部署,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企业职工遗属待遇发放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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