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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9〕4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退休年龄#

阅读量:29

  • 发文字号: 赣人社发〔2019〕4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9-02-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19-02-1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 55 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 50 周岁确定。

二、原身份为干部且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 50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干部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 55 周岁);原身份为工人且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工人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 50 周岁)。企业女职工按本条规定选定退休年龄时,应填写《企业女职工选定退休年龄申请单》并签字,申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所在岗位性质的划分、变更等管理工作。女职工在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选定退休年龄及企业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时,企业应确认女职工的身份和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以此作为办理退休手续时确认原身份和岗位性质的依据。

四、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原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和化解过剩产能时,已经按职工安置政策(方案)确认的退休年龄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变更。今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和化解过剩产能时,可按本通知规定确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并依法依规进行安置。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女职工不再变更。

附件:企业女职工选定退休年龄申请表.docx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 年 2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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