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赣人社字〔2018〕283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城乡居民医保##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赣人社字〔2018〕283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8-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18-08-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不低于710元,其中: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另行下文制定。

财政代城乡困难居民缴费标准为220元。城乡困难居民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贫困人口。

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710元,大学生个人不缴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二、巩固参保覆盖面

各地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面,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完善新生儿、大学生、已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特殊人群的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确保及时参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医疗保险待遇预期,防止福利化倾向。

三、推进门诊统筹

各地要全面推进并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要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针对门诊统筹特点,逐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确保服务质量。

四、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

各地要落实中央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聚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立足现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资金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等特殊贫困人口,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支付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五、强化管理服务

各地要继续深化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在付费总额控制基础上,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不断完善信息系统,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巩固完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为城乡居民就医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减少跑腿垫资。同时,全面推行医保智能监控,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将监管范围从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六、加强基金监管

各地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运行分析。进一步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防患于未然,确保基金安全,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9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九江-基本医疗保险

九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九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