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二、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改革前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帐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三、改进完善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与省工商局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利用厅本级已建立的数据交换前置系统,接收省工商局推送的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并改造升级金保二期“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实现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的有效应用。“多险合一”系统未上线的地区,要积极改进完善本地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时或定期提取厅本级数据交换前置系统上的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信息,对新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信息要及时推送上报,保障信息实时共享,确保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是当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优化流程、改进公共服务、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地。
(二)加强业务衔接,促进扩面征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信息,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与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企业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有机衔接,切实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对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企业,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分析,准确掌握企业的存续、经营和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等情况,对企业年报数据与实际参保缴费数据不一致、企业公示相关情况与参保缴费规模不匹配的,要及时与企业沟通,查找原因,做出处理。建立健全企业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行为。对存在虚假公示、虚假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的,要督促企业更正;情节严重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三)加强业务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台账,并将企业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在扩面征缴工作中的应用情况作为年度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将贯彻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改革落地。各地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社会宣传工作,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政策,加大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规程解读,做好工作衔接,避免给参保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附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9日
附件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对已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和验证。
2.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30日内,或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应携带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对于已从工商部门获取信息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调取该企业的基本信息,结合企业补充的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资料,生成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表》,并按规定备案存档。
3.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应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人员参保登记表,申报工资收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并建立个人账户。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通过审计稽核等措施,要求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二、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五证合一”登记信息变化,已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变更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调取该企业变更信息,更新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2.企业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非“五证合一”登记信息变化的,应在变更发生当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业务。
3.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不再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也不再重新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1.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已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企业注销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调取该企业注销信息,办理该企业暂停参保。
2.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当月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申请办理停保等手续,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四、其他
1.原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证明其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的,改革后应通过查看其参保缴费证明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方式,校验是否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
2.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基数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改革后,社保经办机构在取消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取消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及换证规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化共享登记信息的比对和分析应用,继续做好人员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切实加强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