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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7〕50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 生育津贴##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赣人社发〔2017〕50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09-1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的产假天数等规定,现将我省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调整如下: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11.取消晚育津贴。

二、规范生育医疗定点就医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三、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44号)要求,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其它相关政策仍按照赣府厅发〔2011〕48号文件要求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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