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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字〔2017〕228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赣人社字〔2017〕228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06-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17-06-14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精神,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附件: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4日


附件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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