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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7〕63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养老保险#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赣人社发〔2017〕63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12-2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17-12-2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外事侨务办公室、林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通知适用于按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 号,以下简称“赣劳社养〔2003〕55 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的国有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林)场(以下简称“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包括非农工和农工,下同)。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按赣劳社养〔2003〕55 号文件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有农垦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 28%,其中单位 20%(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4 月 30 日按 19%),个人 8%。

(二)国有农垦企业职工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国有农垦企业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四)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为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995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1995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2018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 9 月 30 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乘积,计发系数为1.3%。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三)国有农垦企业职工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四)按照赣劳社养〔2003〕55 号文件规定,国有农垦企业职工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均不再补缴 2003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2003 年 6 月 30 日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办法计算:1992 年 9 月 30 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 1.0 计算;1992 年 10 月 1 日年至 1995 年 9月 30 日视同缴费年限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1995 年 10 月 1 日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未缴费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工资指数按 0 计算。

(六)2003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期间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七)为使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新办法”)与按赣劳社养〔2003〕55 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 5 年过渡期(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18 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 25%;2019 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 40%;2020 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 55%;202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 70%;2022 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 85%。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统一按新办法执行。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齐,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跨省流动到城镇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在省内流动到城镇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后参保的,原参保地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保留,由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规定转到原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地,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江西省林业厅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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