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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金管发〔2016〕3号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4

  • 发文字号: 长金管发〔2016〕3号
  • 发文单位: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6-05-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生效日期: 2016-05-2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16日

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三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管理部负责办理所辖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附件1),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第五条 经审核同意后,签订《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附件2)。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中心设立专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缴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8%-12%。

第八条 依据《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缴存人可按月到受托银行网点柜面汇缴,或通过银行转账,还可与受托银行签订汇缴协议,由银行代扣。缴存人应足额、连续、按时缴存;欠缴、停缴3个月以上,中心有权封存其账户。

第九条 由缴存人申请,经中心审核,缴存人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

第十条 缴存人由灵活就业人员转至单位职工且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至单位缴存,同时《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已离职,且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本人自愿,可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专户继续按本规程要求缴存。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缴存人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缴存人可即时提取,但缴存人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第十四条 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按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

         2、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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