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7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发展,现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缴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条件
我市境内吸纳“4050”大龄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下同)就业的产业园区企业和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吸纳城乡居民就业(含非全日制用工)“4050”大龄人员占全体员工比重在15%以上;
2、已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符合上述试点条件的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仍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办理程序
1、符合试点缓缴条件的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议通过,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市)管理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试点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表1)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附表2)
(3)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4)单位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含电子表格);
(5)单位近三个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6)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将企业缓缴申请资料汇总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核;
3、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企业可暂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企业持批复意见至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封存职工账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将当年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名单报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申请试点缓缴的企业做好资料验收、现场核查、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开展顺利。
四、实施期限
缓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期限为5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试点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书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