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渝人社发〔2012〕270号 关于重庆市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70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2〕270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2-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13-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精神,现将我市村卫生室(所)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村卫生室(所)应具备除《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实现与医疗保险机构网络联网结算;

 (三)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纪、违规医疗行为;

 (五)其他。

 二、资格确认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当地卫生、财政等部门对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村卫生室(所)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将资格确认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按照乡镇卫生院门(急)诊病人每人次或每疗程(3天内在同一村卫生室多次就诊,原则上只计算1次)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现为4元)支付。

 四、总额控制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村卫生室(所)近3年门(急)诊工作服务量、参保人员在其门(急)诊人次,在考虑正常增长情况下,按年核定一般诊疗费控制总额,超过总额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五、费用结算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总额,当年内按80%拨付,余下的20%经考核后拨付。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另行制定,办法中应包括村卫生室(所)执行医保政策情况、服务量、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所)一般诊疗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