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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2〕204号##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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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令第619号精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28日起(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之日),将我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期限由90天调整为98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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