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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0〕5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20〕54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0-06-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63号),现就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
   在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从2021年1月1日起,增加200元的缴费档次,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100元调整为200元,以后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宁人社发〔2017〕163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群体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
    二、明确财政补贴标准
    按200元最低缴费档次缴费,财政补贴为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川区25元、山区30元,川区、山区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5元和10元;特殊群体的缴费标准及补贴办法仍按照宁人社发〔2017〕163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关系到参保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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