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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办发〔2018〕1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变更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内医院制剂名称的通知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办发〔2018〕101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8-09-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9-2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近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批件,对我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的“活血化瘀回药膏”“接骨续筋回药膏”的名称进行了变更。为保证上述医院制剂正常报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乙类药品支付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120号)中的医院制剂“活血化瘀回药膏”名称变更为“活血化瘀软膏”,“接骨续筋回药膏”名称变更为“接骨续筋软膏”。  

  二、相关软件公司要按照以上调整内容,及时做好我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药品目录中相应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信息调整。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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