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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8〕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养老服务##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8〕76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8-06-2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每满1年按2元调整(不满1年按1年计算,15年以下按15年计算);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月养老金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30元调整;1500元以上的,在调整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2.5元。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与同类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挂钩。

(三)适当倾斜。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3855元的调整到385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今年7月底前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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