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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7〕1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7〕163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7-12-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精神,现就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2018年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目前的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6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明确各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

按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财政对应补贴分别为30元、50元、70元、120元、200元、320元。自治区及县(市、区)财政补贴方法仍按照宁政发〔2011〕108号文件计算。

三、特殊群体缴费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代为缴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对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补缴至满15年,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补贴标准和自治区及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7号)执行。

(三)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给予全额缴费补贴,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其中,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按照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标准执行。

(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2号),对就业困难,至今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务移民,由各级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代为缴费,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四、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关系到参保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扎实稳妥推进。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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