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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7〕1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及丧葬补助金标准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丧葬补助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7〕106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08-2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7-08-2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并依据宁夏调查总队公布的2016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9852元),现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及丧葬补助金标准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一)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76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364元。

(二)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364元。

(三)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201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二)补贴标准。

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7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

2016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为153元。各地可按照153元/月的标准计发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其中:自行调整基础养老金的县(市、区)可以按照本地区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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