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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函〔2016〕3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函〔2016〕307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6-07-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6-07-1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奖励缴费补贴规定,依据宁夏调查总队提供的2015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19元(国家统计局将“农民人均纯收入”改为

“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就2016年我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201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二、补贴标准

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2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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