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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6〕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6〕71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6-07-0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保险业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6〕6号),现将2016年五个地级市报备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公布如下:

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固原市8400元。

以上起付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6年7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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