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宁人社发〔2016〕8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失业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6〕86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6-06-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由1.3%降至1%、个人缴费由0.7%降至0.5%。

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三、各市、县(区)要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38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0号)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不断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